違反商標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中智簡字,99年度,88號
TCDM,99,中智簡,88,20110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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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中智簡字第8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國團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
年度偵字第1785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洪國團明知為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之商品而販賣,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於犯罪事實欄一、第1行「元嵎實業有限公司」應更 正為「元嶼實業有限公司」,及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洪國團於 本院之自白外,其餘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 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被告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標商品之低度行為,應為販賣之 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以一販賣行為,同時侵害 四家公司之商標權,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處斷。又被告 販賣前揭仿冒商標商品之營業性行為,係各在密集期間內以 相同之方式持續進行,未曾間斷,是此販賣犯行,即具有反 覆、延續實行之特徵,從而在行為概念上,縱有多次販賣之 舉措,仍應評價認係包括一罪之集合犯。
三、爰審酌被告洪國團為國中畢業,經營「元嶼實業有限公司」 之負責人,竟販賣仿冒商品獲利,不僅損害真正商標權利人 之正常營收,對真正商標權利人之商譽亦有不良影響,並破 壞我國保護智慧財產權之國際形象,所查扣仿冒商品數量總 數達300餘件,於偵查中僅坦認部分犯行,嗣於本院訊問後 坦認全部犯行,尚知悔誤,被害人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 於警詢表明不提告訴(有刑事陳報狀附於警卷第20頁可參) ,被告並已與告訴人德商阿迪達斯公司、德商彪馬運動魯道 夫達士拉股份有限公司之共同告訴代理人唐朝智慧財產有限 公司達成和解,有該和解書2紙附卷可憑及檢察官具體求刑 有期徒刑4月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又被告未曾犯罪,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 可憑,品行良好,其因一時失慮致犯本罪,且犯後業與告訴 人德商阿迪達斯公司、德商彪馬運動魯道夫達士拉股份有限 公司之共同告訴代理人唐朝智慧財產有限公司達成和解,已 如前述,並經唐朝智慧財產有限公司具狀表示同意給予被告 緩刑自新之機會,顯具悔意,信其經此偵審教訓,應知尊重 他人商標,而無再犯之虞,本院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



為宜,爰併宣告緩刑2年,以勵自新。
五、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為被告違反商標法第82條所販賣之 商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同法第83條之規定,宣告沒 收。
六、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 項,商標法第82條、第83條,刑法第11條、第55條、第41條 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 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7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蕭一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士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7 日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商標法第81條
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200,000 元以下罰金:一、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者。二、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有 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三、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其註冊商標或團體 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商標法第82條
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000元以下罰金。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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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商品名稱 │數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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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仿冒哆啦A夢門簾 │114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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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仿冒ADIDAS帽子 │188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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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仿冒PUMA帽子 │6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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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仿冒美樂蒂拖鞋 │1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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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嶼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