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8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郁萍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
付保護管束(99年執聲付字第40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郁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吳郁萍前犯毒品危害害制條例等罪, 經判處有期徒刑1 年10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因受刑人業 經法務部於民國99年12月28日以法矯字第0999054647號函核 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100 年6 月16日,聲請於其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莊秋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楊賀傑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