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0年度,5號
TCDM,100,聲,5,20110126,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聖芫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九十九年度聲沒字第二0八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肆叁肆伍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員警於民國 九十九年五月二十五日凌晨零時十分許,在臺中市○區○○ 路與五義街口,查扣被告洪聖芫所持有之甲基安非他命一包 (驗餘淨重零點四三四五公克)。而被告所涉施用第二級毒 品犯行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 察署九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二一0二號),爰依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之規定,聲 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得單 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同法 第四十條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 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 前段亦規定至明。經查:本件扣案之透明結晶一包(驗餘淨 重零點四三四五公克),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 第二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有行政院衛生署草 屯療養院鑑定書一份在卷可參,依同條例之規定,禁止製造 、販賣、運輸、施用、持有,屬違禁物,揆諸前揭說明,本 件聲請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三、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 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6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高文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 林淑慧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6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