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0年度,301號
TCDM,100,聲,301,20110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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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30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段醒華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0年度執聲字第1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段醒華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 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 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 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 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 第5款亦有明定。
二、查受刑人段醒華因犯竊盜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各罪之判決書各 1份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認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 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本件聲請與首揭法條規 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簡芳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余怜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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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