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0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振全
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100年度執聲字第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振全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柒月。
理 由
一、劉振全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 刑,均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 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郭瑞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雅青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