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0年度,122號
TCDM,100,聲,122,2011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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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2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何金峰
上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9年執聲付字
第3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何金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何金鋒前犯竊盜等罪,經判處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9年12月28日以法矯字第0999054284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0年7月26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丁智慧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王志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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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