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易字第6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佳威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24
53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賴佳威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民國99 年6月4日12時11分許,在臺中市○區○○路6號住處,利用 其母親賴玉葉向臺灣微軟股份有限公司(即MSN網路公司) 申請之電子信箱帳號「av101010@msn.com」,以「超級爆料 天王」之名,連線至網路「重車論壇」之網站,散布文章發 表內容有:「‧‧‧他商品得到ㄉ手段都非常賤‧‧‧不然 為什麼會有那麼多的車友要幹他…吃相也好看一點‧‧‧」 、「‧‧‧我幫他想好了﹏嘴泡﹏」、「因為是奸商﹏」等 語足以貶損他人聲譽及人格用語,並附貼告訴人何慶恩個人 及所販賣商品之照片,以及指明告訴人於「重車論壇」之代 稱、「露天網站」等所申設之ID新舊帳號等資訊,供不特定 之網友閱覽,足生損害於告訴人之名譽,因認被告涉犯刑法 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 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 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賴佳威經檢察官以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 辱罪提起公訴,依照同法第314條前段規定,係屬告訴乃論 之罪。茲經告訴人何慶恩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即於100 年1月17日以書狀撤回告訴,有聲請撤回告訴狀1紙附本院卷 足稽,揆諸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9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李慧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張雅慧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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