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易字第14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彭鳳瑤
邱進豐
上列被告等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8431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 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 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彭鳳瑤、邱進豐等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認被告彭鳳瑤、邱進豐2人均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 項之傷 害罪嫌,依同法第287 條前段須告訴乃論,案經被告彭鳳瑤 、邱進豐分別提出告訴。茲據被告即告訴人彭鳳瑤、邱進豐 均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之民國100年1月24日具狀對被告邱進 豐、彭鳳瑤撤回告訴,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 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林世民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書記官 紀俊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