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1年度,58號
TNDV,91,訴,58,20020104,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八號
  原   告 閎邦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黃完妹
             送達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陸拾捌萬零肆佰元,折合銀元貳拾貳萬陸
     仟捌佰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仟貳佰陸拾捌元,折合新台幣陸仟捌佰零肆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陸仟柒
     佰伍拾玖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四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黃瑪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四   日
~B法院書記官 楊育民

1/1頁


參考資料
閎邦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邦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