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八號
原 告 閎邦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黃完妹
送達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陸拾捌萬零肆佰元,折合銀元貳拾貳萬陸
仟捌佰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仟貳佰陸拾捌元,折合新台幣陸仟捌佰零肆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陸仟柒
佰伍拾玖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四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黃瑪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四 日
~B法院書記官 楊育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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