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100年度交聲字第15號
原處分機關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豐原監理站
異議人即
受處分人 誠展通運有限公司
代表人 陳盈媚
上列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豐原監理站於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
十三日所為之處分(原處分案號:豐監稽違字第裁六三-F00
00000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原處分意旨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誠展通運有限公司(下 稱受處分人)所有車牌號碼一八三-GK號營業貨運曳引車 (半拖車:六S-0七),於民國九十九年十月十七日一時四 十五分許,由柯淙元駕駛在西濱公路南下一0三.四K處因 「裝載營建剩餘土石方未依規定使用專用車輛(當場禁止通 行)」之違規,為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以苗縣警交字第F 00000000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舉發,並 經原處分機關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九條之一 第一項規定,於九十九年十二月十三日以豐監稽違字第裁六 三-F00000000號裁決書,裁處罰鍰新臺幣(下同 )六萬元整,受處分人不服,具狀聲明異議等語。二、聲明異議意旨略以:受處分人所開係營業用車所載砂石為何 不准,況且自己要用,當然自己開車來載,就不需另請他人 。伊所開營業車係傾卸式斗子為何不能載?與砂石車斗子有 何差別?他人自用傾卸式都可以載為何營業傾卸式不能載? 自己的傾卸斗子要載到自己的家鄉做停車場所需,是他人承 買之磚角等語。
三、按裝載砂石、土方未依規定使用專用車輛或其專用車廂未合 於規定或變更車廂者,處汽車所有人四萬元以上八萬元以下 罰鍰,並當場禁止通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九條 之一第一項定有明文。次按裝載砂石、土方之傾卸框式大貨 車及傾卸框式半拖車,經公路監理機關檢驗查核已依規定裝 設裝置及標示者,即登檢為砂石專用車,復貨廂外框顏色依 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五款辦理,貨廂 正後方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 以黑色字體加漆號牌二.五倍之車輛牌照號碼,裝載砂石土 方車輛使用專用車輛或專用車廂規定第二條、第三條第六款 、第八款亦有明訂。再按裝載砂石、土方之傾卸框式大貨車
及半拖車,貨廂外框顏色應使用台灣區塗料油漆工業同業公 會塗料色卡編號一之十九號黃顏色。其他傾卸框式大貨車及 半拖車之貨廂外框顏色,不得使用該顏色,道路交通安全規 則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五款可資參照。
四、經查:
(一)本件受處分人所有上開營業貨運曳引車,於九十九年十月十 七日一時四十五分許,由柯淙元駕駛在西濱公路南下一0三 .四K處因「裝載營建剩餘土石方未依規定使用專用車輛( 當場禁止通行)」之違規,為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以苗縣 警交字第F00000000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 單舉發之事實,有上開舉發通知單及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 九十九年十一月十七日南警五字第0九九00二三七0二號 函各一紙在卷可稽。另受處分人所有前揭車輛,於違規當時 並未經監理機關檢驗通過登檢為裝載砂石、土方之專用車輛 乙節,有受處分人所附拖車使用證一份在卷可佐。復稽之卷 附查獲照片,前揭車輛車廂為綠色、貨廂正後方加漆車牌號 碼標示為白色字體,並未依前揭規定將車廂漆為黃色、貨廂 正後方加漆車牌號碼標示為黑色字體等情,亦有查獲照片二 幀及採證錄影光碟一份在卷可參,足徵系爭營業貨運曳引車 並非裝載砂石之專用車輛甚明,上開事實自堪認定。(二)受處分人雖以前詞置辯,惟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 九條之一立法理由係用以維護交通安全。又觀之立法者之所 以將裝載砂石土方之車輛標準化,統以「砂石專用車」作為 行政管制手段,並嚴格規定砂石專用車應有一定規格之高度 、外框、顏色、車廂正後方之號牌,並強制裝設載重計、轉 彎及倒車警報、行車紀錄器、防捲入等安全防護及機械式可 密覆裝置或備有帆布能緊密覆蓋貨廂,無非係行駛於道路之 砂石車,因車體龐大,駕駛人行駛於道路多有死角,不幸發 生撞擊不易警覺,且所載砂石、土方沉重、容易散逸,影響 視野,苟不慎掉落,恐砸傷人車,均影響行車安全,是立法 意旨係以維護交通安全為主要考量,則舉凡載運與「砂石、 土方」或相類似性質之物,行車時有逸散、掉落,影響交通 安全之虞時,均應有該法規之適用。故在無其他正當理由下 ,受處分人認以營業貨運曳引車載運砂石,即可不受道路交 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九條之一第一項之規範,自有誤會。五、綜上所述,受處分人確有裝載營建剩餘土石方未依規定使用 專用車輛之違規行為。從而,原處分機關依道路交通管理處 罰條例第二十九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裁處受處分人罰鍰六萬 元,核無違誤,本件之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六、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七條第二項,
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第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2 日
交通法庭 法 官 王世華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 張禎庭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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