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中簡字,100年度,252號
TCDM,100,中簡,252,20110126,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中簡字第25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耿彰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速
偵字第3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李耿彰竊盜,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緩刑期內接受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觀護人所舉辦之法治教育叁場次,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 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1 項、第2 項、第450 條第1 項,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 前段、第38條第1 項第2 款、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 第8 款、第93條第1 項第2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逕 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6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邦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蕭榮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6 日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 條第1 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