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中簡字,100年度,187號
TCDM,100,中簡,187,20110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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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中簡字第18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益鋒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
字第2757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李益鋒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刑法 第320 條第1 項、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 施行法第1 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4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柯志民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鄭晉發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4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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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