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中交簡字,100年度,65號
TCDM,100,中交簡,65,20110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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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中交簡字第6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守平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
度速偵字第455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張守平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 185條之3、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4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金洲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於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書記官 謝明倫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4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5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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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