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中交簡字,100年度,203號
TCDM,100,中交簡,203,20110120,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中交簡字第20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源峰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聲請
案號:99年度速偵字第481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謝源峰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 185條之3、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第2項但書,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0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幸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黃珮華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0 日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
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