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選訴字第23號
公 訴 人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毓仁
選任辯護人 洪文佐 律師
被 告 盧麗卿
選任辯護人 陶德斌 律師
梁宗憲 律師
王進勝 律師
被 告 李璻玲
選任辯護人 馬陳棠 律師
被 告 蕭長汰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張寅煥
被 告 李重凱
李劉富美
李彥宏
蕭紫綸
李沛君
盧麗美
辛家驊
李西慎
文雪璔
李毓福
李吳秋末
李姣嫻
蕭東榮
上列被告因違反選舉罷免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
選偵字第32、66、68、69、749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李毓仁共同對於有投票權之人,交付賄賂,而約其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參年肆月,褫奪公權伍年。
盧麗卿共同對於有投票權之人,交付賄賂,而約其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貳年,褫奪公權肆年;又共同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以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票權而為投票,計貳罪,各處有期徒刑伍月,皆褫奪公權壹年。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褫奪公權肆年。
李璻玲共同對於有投票權之人,交付賄賂,而約其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參年貳月,褫奪公權伍年。
蕭長汰共同對於有投票權之人,交付賄賂,而約其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參年,褫奪公權伍年。
李重凱、李劉富美、李彥宏、蕭紫綸、李沛君、李西慎、文雪璔、李毓福、李吳秋末、李姣嫻、蕭東榮皆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以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票權而為投票,各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皆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均褫奪公權壹年。盧麗美、辛家驊皆共同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以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票權而為投票,各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皆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均褫奪公權壹年。
事 實
一、李毓仁係澎湖縣湖西鄉成功村第19屆村長候選人,盧麗卿為 其妻子,李璻玲為其姐姐,均明知對於有投票權之人不得行 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為一定之行使 ,皆為使李毓仁能順利當選,擬以代訂機位及支付機票費用 方式,策動旅居在臺灣地區之有投票權人於民國99年6月12 日返回澎湖投票支持李毓仁,盧麗卿乃與李毓仁、李璻玲3 人,基於對於有投票權之人交付賄賂,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 行使之單一接續犯意聯絡,分別為下列犯行:
(1)盧麗卿於民國99年4月20日左右,至澎湖縣湖西鄉成功村港 底2之3號李璻玲住所,交付新台幣(以下同)10萬元給在馬 公航空站任職之李璻玲,請其代購選民機票,先由盧麗卿陸 續將已聯絡妥當之旅台選民名單交給李璻玲,由李璻玲先向 馬公機場各航空公司櫃檯訂位,李璻玲再於99年4月25日中 午12時30分許,持47位選民名單(李姣嫻、李美月、李建忠 、李素英、李西文、翁素娥、李毓福、陳雅琴、李西心、李 彥瑾、李西慎、文雪璔、李紹群、賴昆禾、賴昆平、賴齡宣 、李毓禮、李仁嵹、李邵瑞、李保民、蕭進萬、李重凱、李 劉富美、李恆臻、李瑾瑜、蕭玉惠、李峻發、李彥宏、蘇鳳 英、李悅綺、李楊桂玉、蕭天賀、李佳螢、李秀燕、傅勇瑄 、蔡國興、李忠禎、朱李秀鸞、王文虎、王陳秋美、李吳秋 末、李再恩、盧向怡、蔡麗華、吳金本、宋寶益、李重換) 至馬公市「中興旅行社」開票,除李吳秋末、李再恩為99年 6 月14日馬公往高雄單程機票外,其餘均為台灣澎湖往返機 票,並交付9萬9924元給「中興旅行社」負責人潘立文。李 璻玲代為訂購朱李秀鸞、李忠禎(以上2人台北--澎湖)及李 秀燕、李秀燕之女傅勇瑄、李忠禎之女李佳螢(以上3人台中 --澎湖)之往返機票後,由盧麗卿透過李忠誠轉知其兄弟姐 妹朱李秀鸞、李忠禎、李秀燕,請伊等及家人回澎湖投票支 持李毓仁,並表示已幫朱李秀鸞、李忠禎、李秀燕及李秀燕 之女傅勇瑄、李忠禎之女李佳螢訂好機票。李忠誠轉達上情 後,朱李秀鸞、李忠禎、李秀燕等人亦同意收受上開賄賂, 乃於訂位航班時間攜子女李佳螢、傅勇瑄等前往櫃台劃位搭
機返澎支持李毓仁,但李秀燕及傅勇瑄於99年6月11日在台 中機場劃位時,因訂票代號發生錯誤,乃再自行付費購買同 班機機票回澎湖。盧麗卿得知李秀燕及傅勇瑄返澎之機票發 生問題,乃責由李璻玲於11日當晚前往李秀燕家中告知經其 確認之結果伊所訂之機票並無問題。
⑵李毓仁於99年5月底或6月初,以電話向平時住居於台南市的 成功村選民吳永松拜票,並表示會幫吳永松出機票費用。吳 永松應允後,李毓仁之妻盧麗卿將吳永松姓名資料交給李璻 玲,由李璻玲於6月10日向「中興旅行社」代為訂購吳永松 高雄--澎湖之機票,並付清機票款。李毓仁並隨後再打電話 向吳永松表示「機票已經訂購好了,要搭機時,直接拿機票 到機場櫃檯劃位即可」。吳永松得知李毓仁為其代訂購返澎 之機票後,亦同意收受上開賄賂,而於99年6月12日自高雄 搭乘李毓仁代為訂購之機位返澎,並參加投票。 ⑶蕭長汰為李毓仁之朋友,黃新真為蕭長汰之妻,盧麗卿於99 年4月24日上午參加澎湖縣湖西鄉成功國小所舉辦之運動會時 ,藉機向黃新真拜票,黃新真表示她目前住在台北,盧麗卿 乃向黃新真表示伊願意幫黃新真出機票錢,以此方式向黃新 真行求,期黃新真在村長選舉投票予李毓仁,為投票權一定 之行使,黃新真則笑笑回應。李毓仁知悉盧麗卿上開舉動後 ,復於同年5月間受蕭長汰之託替黃新真訂往返澎湖之機票 ,即委託其二姐李璻玲代黃新真訂位,李璻玲遂於99年5月 19 日向「中興旅行社」訂購選民黃新真往返機票,並付清 機票款。嗣蕭長汰知悉李毓仁已訂購其妻黃新真訂購返澎之 機票,乃與李毓仁基於共同犯意聯絡,於99年6月2日上午10 時8分許,以000000000行動電話打電話至黃新真0000000000 行動電話告知其妻黃新真:「回來順便選舉、選一選可以省 個機票兩三千元,阿仁(指李毓仁)出的啦」等語,以此方式 向黃新真行求,期黃新真在村長選舉時投票予李毓仁,為投 票權一定之行使。而黃新真得知李毓仁為其代訂購往返臺灣 -- 澎湖之機票後,亦同意收受上開賄賂,而於99年6月10日 自台北搭乘李毓仁代為訂購之機位返澎,並參加投票。二、李毓仁係澎湖縣湖西鄉成功村第19屆村長候選人,其下列親 友虛偽遷移彼等戶籍至澎湖縣湖西鄉成功村,以便彼等取得 澎湖縣湖西鄉成功村村長選舉之投票權,使李毓仁增加票源 順利當選。
(1)李重凱係李毓仁之舅,李劉富美係李重凱之妻,李恆臻、李 瑾瑜(該二人所涉妨害投票犯行,業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 )係李重凱、李劉富美之子女,李重凱、李劉富美、李恆臻 、李瑾瑜戶籍原均設於台北市○○區○○路231巷31號3樓,
其等均無實際遷移住所至澎湖縣湖西鄉成功村港底47號真意 ,因李毓仁為澎湖縣湖西鄉成功村村長候選人,為幫助李毓 仁順利當選,皆基於使投票發生不正確結果之犯意,委由李 璻琴(無足夠證據證明知情而未經起訴)於99年1月28日前往 澎湖縣湖西鄉戶政事務所,代辦自原戶籍地即台北市○○區 ○○路231巷31號3樓,遷至澎湖縣湖西鄉成功村港底47號之 手續,使該戶政事務所承辦人將此遷移事項登載於戶籍登記 簿上,而以此形式上將戶籍虛偽遷移至選舉區,實際並未居 住於設籍處(即俗稱幽靈人口)之方式,迨設籍滿4個月後 ,取得澎湖縣第19屆成功村村長選舉之投票權,並因而編入 第57投票所之選舉人名冊,且經公告確定。李重凱、李劉富 美、李恆臻、李瑾瑜等人並於99年6月12日選舉投票日前往 投開票所領票,並投票選舉成功村村長,使上開選舉之投票 發生不正確之結果。
(2)李彥宏係李毓仁之舅,蕭紫綸係李彥宏之妻,李沛君係李彥 宏、蕭紫綸之女,李彥宏、蕭紫綸、李沛君戶籍原均設於台 北市○○區○○路1段60號2樓,其等均無實際遷移住所至澎 湖縣湖西鄉成功村港底8之2號真意,因李毓仁為澎湖縣湖西 鄉成功村村長候選人,為幫助李毓仁順利當選,皆基於使投 票發生不正確結果之犯意,委由蕭福壽(無足夠證據證明知 情而未經起訴)於99年1月29日前往澎湖縣湖西鄉戶政事務所 ,代辦自原戶籍地即台北市○○區○○路1段60號2樓,遷至 澎湖縣湖西鄉成功村港底8之2號之手續,使該戶政事務所承 辦人將此遷移事項登載於戶籍登記簿上,而以此形式上將戶 籍虛偽遷移至選舉區,實際並未居住於設籍處(即俗稱幽靈 人口)之方式,迨設籍滿4個月後,取得澎湖縣第19屆成功 村村長選舉之投票權,並因而編入第57投票所之選舉人名冊 ,且經公告確定。李沛君、李彥宏、蕭紫綸等人並於99年6 月12日選舉投票日前往投開票所領票,並投票選舉成功村村 長,使上開選舉之投票發生不正確之結果。
(3)盧麗美係李毓仁之妻盧麗卿之姐,辛家驊係盧麗美之子,盧 麗美及辛家驊戶籍原均設於於澎湖縣湖西鄉湖西村48之9號 ,其等均無實際遷移住所至澎湖縣湖西鄉成功村港底1號真 意,因李毓仁為澎湖縣湖西鄉成功村村長候選人,為幫助李 毓仁順利當選,皆基於使投票發生不正確結果之犯意,盧麗 美委由與其有犯意聯絡之盧麗卿於99年1月14日、辛家驊委 由與其有犯意聯絡之盧麗美於99年2月1日,前往澎湖縣湖西 鄉戶政事務所,代辦自原戶籍地即澎湖縣湖西鄉湖西村48 之9號,遷至澎湖縣湖西鄉成功村港底1號之手續,使該戶政 事務所承辦人將此遷移事項登載於戶籍登記簿上,而以此形
式上將戶籍虛偽遷移至選舉區,實際並未居住於設籍處(即 俗稱幽靈人口)之方式,迨設籍滿4個月後,取得澎湖縣第 19屆成功村村長選舉之投票權,並因而編入第57投票所之選 舉人名冊,且經公告確定。盧麗美、辛家驊等人並於99年6 月12日選舉投票日前往投開票所領票,並投票選舉成功村村 長,使上開選舉之投票發生不正確之結果。
(4)李西慎係李毓仁之姑姑,文雪璔係李西慎之女,其等戶籍原 均設於高雄市新興區○○○街315號,其等無實際遷移住所 至澎湖縣湖西鄉成功村港底72號真意,因李毓仁為澎湖縣湖 西鄉成功村村長候選人,為幫助李毓仁順利當選,皆基於使 投票發生不正確結果之犯意,由李西慎於99年1月25日,前 往澎湖縣湖西鄉戶政事務所,代辦自原戶籍地即高雄市新興 區○○○街315號,遷至澎湖縣湖西鄉成功村港底72號之手 續,使該戶政事務所承辦人將此遷移事項登載於戶籍登記簿 上,而以此形式上將戶籍虛偽遷移至選舉區,實際並未居住 於設籍處(即俗稱幽靈人口)之方式,迨設籍滿4個月後, 取得澎湖縣第19屆成功村村長選舉之投票權,並因而編入第 57投票所之選舉人名冊,且經公告確定。李西慎、文雪璔等 人並於99年6月12日選舉投票日前往投開票所領票,並投票 選舉成功村村長,使上開選舉之投票發生不正確之結果。 (5)李毓福係李毓仁之堂弟,其戶籍原設於高雄縣大寮鄉○○村 ○○○路7之25號,其無實際遷移住所至澎湖縣湖西鄉成功 村港底1號李毓仁住所之真意,因李毓仁為澎湖縣湖西鄉成 功村村長候選人,為幫助李毓仁順利當選,基於使投票發生 不正確結果之犯意,委由李西丁(無足夠證據證明知情而未 經起訴)於99年1月20日,前往澎湖縣湖西鄉戶政事務所,代 辦自原戶籍地即高雄縣大寮鄉○○村○○○路7之25號,遷 至澎湖縣湖西鄉成功村港底1號之手續,使該戶政事務所承 辦人將此遷移事項登載於戶籍登記簿上,而以此形式上將戶 籍虛偽遷移至選舉區,實際並未居住於設籍處(即俗稱幽靈 人口)之方式,迨設籍滿4個月後,取得澎湖縣第19屆成功 村村長選舉之投票權,並因而編入第57投票所之選舉人名冊 ,且經公告確定。李毓福並於99年6月12日選舉投票日前往 投開票所領票,且投票選舉成功村村長,使上開選舉之投票 發生不正確之結果。
(6)李吳秋末係李毓仁之姑姑,其戶籍原設於高雄市鼓山區○○ ○路135巷2號,其無實際遷移住所至澎湖縣湖西鄉成功村港 底72號之真意,因李毓仁為澎湖縣湖西鄉成功村村長候選人 ,為幫助李毓仁順利當選,基於使投票發生不正確結果之犯 意,於99年1月25日,前往澎湖縣湖西鄉戶政事務所,辦理
自原戶籍地即高雄市鼓山區○○○路135巷2號,遷至澎湖縣 湖西鄉成功村港底72號之手續,使該戶政事務所承辦人將此 遷移事項登載於戶籍登記簿上,而以此形式上將戶籍虛偽遷 移至選舉區,實際並未居住於設籍處(即俗稱幽靈人口)之 方式,迨設籍滿4個月後,取得澎湖縣第19屆成功村村長選 舉之投票權,並因而編入第57投票所之選舉人名冊,且經公 告確定。李吳秋末並於99年6月12日選舉投票日前往投開票 所領票,且投票選舉成功村村長,使上開選舉之投票發生不 正確之結果。
(7)李姣嫻係李毓仁之表姪女,其戶籍原設於高雄縣鳳山市○○ 街117之2號7樓,其無實際遷移住所至澎湖縣湖西鄉成功村 港底23號之真意,因李毓仁為澎湖縣湖西鄉成功村村長候選 人,為幫助李毓仁順利當選,基於使投票發生不正確結果之 犯意,委由李淑美(無足夠證據證明知情而未經起訴)於98年 7月20日,前往澎湖縣湖西鄉戶政事務所,代辦自原戶籍地 即高雄縣鳳山市○○街117之2號7樓,遷至澎湖縣湖西鄉成 功村港底23號之手續,使該戶政事務所承辦人將此遷移事項 登載於戶籍登記簿上,而以此形式上將戶籍虛偽遷移至選舉 區,實際並未居住於設籍處(即俗稱幽靈人口)之方式,迨 設籍滿4個月後,取得澎湖縣第19屆成功村村長選舉之投票 權,並因而編入第57投票所之選舉人名冊,且經公告確定。 李姣嫻並於99年6月12日選舉投票日前往投開票所領票,且 投票選舉成功村村長,使上開選舉之投票發生不正確之結果 。
(8) 盧向怡(所涉妨害投票犯行,業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 定)係李毓仁之妻盧麗卿之姪女,其戶籍原設於澎湖縣湖 西鄉湖西村38號,其無實際遷移住所至澎湖縣湖西鄉成功 村港底1號李毓仁住所之真意,因李毓仁為澎湖縣湖西鄉成 功村村長候選人,為幫助李毓仁順利當選,基於使投票發 生不正確結果之犯意,委由與其有犯意聯絡之盧麗卿於99 年1 月8日,前往澎湖縣湖西鄉戶政事務所,代辦自原戶籍 地即澎湖縣湖西鄉湖西村38號,遷至澎湖縣湖西鄉成功村 港底1號之手續,使該戶政事務所承辦人將此遷移事項登載 於戶籍登記簿上,而以此形式上將戶籍虛偽遷移至選舉區 ,實際並未居住於設籍處(即俗稱幽靈人口)之方式,迨 設籍滿4個月後,取得澎湖縣第19屆成功村村長選舉之投票 權,並因而編入第57投票所之選舉人名冊,且經公告確定 。盧向怡並於99年6月12日選舉投票日前往投開票所領票, 且投票選舉成功村村長,使上開選舉之投票發生不正確之 結果。
(9)蕭東榮之戶籍原設於高雄市○○區○○路169號3樓,其無 實際遷移住所至澎湖縣湖西鄉成功村港底1之21號之真意, 因李毓仁為澎湖縣湖西鄉成功村村長候選人,為幫助李毓 仁順利當選,基於使投票發生不正確結果之犯意,委由蕭 振燭(已過逝)於99年2月1日,前往澎湖縣湖西鄉戶政事務 所,代辦自原戶籍地即高雄市○○區○○路169號3樓,遷 至澎湖縣湖西鄉成功村港底1之21號之手續,使該戶政事務 所承辦人將此遷移事項登載於戶籍登記簿上,而以此形式 上將戶籍虛偽遷移至選舉區,實際並未居住於設籍處(即 俗稱幽靈人口)之方式,迨設籍滿4個月後,取得澎湖縣第 19屆成功村村長選舉之投票權,並因而編入第57投票所之 選舉人名冊,且經公告確定。蕭東榮並於99年6月12日選舉 投票日前往投開票所領票,且投票選舉成功村村長,使上 開選舉之投票發生不正確之結果。
三、案經澎湖縣政府警察局移送、澎湖縣調查站函送暨本臺灣澎 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對犯罪事實二部分自動檢舉偵查起 訴。
理 由
壹、有罪部分:
甲、程序事項及證據能力方面: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外,不得作為證據;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 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時,其先前 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 要,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第159條之2分別 定有明文。本件證人黃新真於本院審理時,就被告盧麗卿與 伊見面時是否有明確告知替伊出機票錢,要伊支持李毓仁等 情,以及證人吳永松於本院審理時,就被告李毓仁是否有告 知伊直接去機場劃位,不用再付錢等情,為與檢察官偵訊時 為不同之陳述,本院斟酌上開證人於檢察官偵訊時,較接近 案發時點,記憶當較鮮明,較無暇蓄意編織掩飾或權衡利害 關係,復未及相互串飾,且上開陳述亦非以強暴、脅迫、詐 欺或其他不正方法取供所得,應具較可信之特別情況。再證 人上開陳述,均係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故依上揭說 明,其於偵查中之證詞具有證據能力。
二、再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陳述,除顯有不 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 定有明文。又偵查中對被告以外之人所為之偵查筆錄,或被 告以外之人向檢察官所提之書面陳述,性質上均屬傳聞證據 。惟現階段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官代表國家偵查犯罪、實施
公訴,依法其有訊問被告、證人及鑑定人之權,證人、鑑定 人且須具結,而實務運作時,檢察官偵查中向被告以外之人 所取得之陳述,原則上均能遵守法律規定,不致違法取供, 其可信度極高。職是,被告以外之人前於偵查中已具結而為 證述,除反對該項供述得具有證據能力之一方,已釋明「顯 有不可信之情況」之理由外,不宜即遽指該證人於偵查中之 陳述不具證據能力。證人黃新真、吳永松、朱李秀鸞、李忠 禎、李秀燕等人於偵查中之陳述部分,既經具結,且無證據 證明顯有不可信之情況,依前開說明,應均具有證據能力。三、次按有事實足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有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 期徒刑、或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88條第1項、第89條第1項 、第2項、第90條之1第1項、第91條第1項第1款或第91條之 1第1項(以上為該法修正前之條項號次)之罪嫌,並危害國 家安全或社會秩序情節重大,而有相當理由可信其通訊內容 與本案有關,且不能或難以其他方法蒐集或調查證據者,得 發通訊監察書,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5條第1項第1款、第9款 定有明文。查本案係依本院99年5月22日99年聲監字第37號 通訊監察書就0000000000等門號之行動電話實施通訊監察, 監察期間自99年5月29日至99年6月28日止,依本院99年6月 1日99年聲監續字第30號通訊監察書就0000000000等門號之 行動電話實施通訊監察,監察期間自99年6月2日至99年7月1 日,有上開通訊監察書可稽。本院審諸前開通訊監察書業已 載明案由及涉嫌觸犯之法條、監察對象、監察之通訊種類及 號碼等足資識別之特徵、監察處所、監察理由、監察期間、 監察方法、聲請機關或依職權核發、執行機關、適用法條、 監察結果報告等事項,符合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之法定程式, 該監聽所得錄音帶應有證據能力。
乙、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
一、行賄投票部分:
(一)訊據被告李毓仁、盧麗卿、李璻玲對以下事實均供承不諱 :①盧麗卿曾於民國99年4月20日左右,至澎湖縣湖西鄉 成功村港底2之3號李璻玲住所,交付10萬元給李璻玲,請 其代購選民機票,並交付旅台選民名單給李璻玲,由李璻 玲先向馬公機場各航空公司櫃檯訂位,李璻玲再於99年4 月25日中午12時30分許,持47位選民名單至「中興旅行社 」開票,除李吳秋末、李再恩為99年6月14日馬公往高雄 單程機票外,其餘均為台灣澎湖往返機票,並交付9萬 9924元給「中興旅行社」負責人潘立文;②李毓仁曾委託 李璻玲代黃新真訂位,李璻玲遂於99年5月19日向「中興 旅行社」訂購選民黃新真往返機票,並付清機票款;③盧
麗卿曾將吳永松姓名資料交給李璻玲,由李璻玲於6月10 日向「中興旅行社」代為訂購吳永松高雄--澎湖之機票, 並付清機票款等情均供承不諱。而被告李毓仁對其曾打電 話向居住於台南市的成功村選民吳永松拜票,請吳永松回 來投票支持李毓仁;被告盧麗卿對其曾於99年4月24日上 午參加湖西鄉成功國小所舉辦之運動會時,藉機向黃新真 拜票,但黃新真表示目前伊住在台北;被告蕭長汰對其曾 於99年6月份,曾打電話告知其妻黃新真回來投票,並將 黃新真年籍資料告知李毓仁,委請李毓仁代為訂購黃新真 返澎之機票等情亦皆自承在卷,經核與證人潘立文、黃新 真、吳永松、李毓仁、蕭長汰等人所述相符,並有中興旅 行社電子機票購票證明、蕭長汰與黃新真99年6月2日上午 10 點08分通訊監察譯文在卷可佐,堪信為實。(二)惟被告李毓仁、盧麗卿、李璻玲、蕭長汰等均否認賄選, 被告盧麗卿辯稱:「伊僅受選民之託代訂機票,並未跟選 民說要幫他們代墊機票費用,選民回來大多有把機票錢交 還給伊,朱李秀鸞、李忠禎、李秀燕等人於99年6月13日 有要把機票錢拿給伊,但伊說要回去查一下,查完再跟他 們收錢;又伊僅有在國小運動會時跟黃新真拜票,但黃女 說她人在台北且6月要出國就回絕伊,伊並未跟她說要幫 她付機票錢」云云;被告李璻玲辯稱:「伊在馬公航警所 服務20餘年,平常都受親友所託代購機票,這次盧麗卿請 伊代購機票,伊還以為跟以前一樣,認為盧麗卿應該會去 向這些親友收機票錢。伊認知還是跟往常一樣替親友服務 ,並沒有要提供無錢的機票,另伊受盧麗卿委託代訂黃新 真、吳永松等人之機票部分,因為選舉快到,沒有時間見 到他們,要先開票,所以機票費用由伊先代墊」云云;被 告李毓仁辯稱:「伊不知道盧麗卿拿10萬元給李璻玲訂購 機位,伊雖有打電話向吳永松拜票,但沒有對他們表示願 意提供機票讓彼等回來投票,事後吳永松也有將機票錢還 給伊;又蕭長汰拜託伊幫黃新真訂機票,伊出於親戚的情 誼幫他代訂,伊從未告知蕭長汰要替黃新真出機票錢,有 一次在家門口蕭長汰經過,他有拿2800元給伊,因伊不知 道機票錢多少,就用手撥開沒有跟他拿」云云;被告蕭長 汰辯稱:「因為黃新真一直不想回澎湖,伊想藉由選舉當 藉口讓她回來,伊先前已經在123旅行社幫黃新真訂票, 但五月中伊找李毓仁為遊客調機票時,李毓仁才告知他幫 黃新真訂到機票,李毓仁從未告訴伊不用付機票錢給他, 也沒有說把選票投給他。有關監聽內容,伊說機票錢是李 毓仁出的,意思是由李毓仁代支,伊只跟黃新真說已經訂
好票了由他選擇回來時間,後來黃新真問伊說機票是否買 好,當時為避免跟他吵架,伊就說阿仁出的,伊從來沒有 跟黃新真說李毓仁要免費幫他出機票,要他投票給李毓仁 ;6月8、9日伊有要拿錢給李毓仁,但是李毓仁沒有收」 云云。惟查:
(1)被告盧麗卿於偵查之初先否認賄選,再於99年6月14日警 詢及偵訊中坦白承認賄選,分別供稱:「伊基於提供選民 返澎交通費之意思,為該等選民出機票錢,選民也知道伊 想為他們出錢購買返澎機票,伊不會主動向選民索取返澎 機票費用,伊向選民提供交通費買票行為,李毓仁均知情 ,但因李毓仁是候選人,不宜親自買票,所以買票行為, 都是伊在負責,李璻玲知道她訂機位的目的」(見警卷一 ,頁21-23)、「我以提供台灣本島往返澎湖交通費用做 為代價,請旅台成功村部分選民返澎投票給李毓仁。我有 提供 10 萬元給我二姐李璻玲為我代訂及代開旅台成功村 選民返澎來回機票共計為 30 至 40 餘選民,係由李璻玲 代訂機票及付款,我自己並沒有意思要收錢,因為我想他 們回來投票,是我自己心甘情願幫他們出機票錢等語(見 選偵字第 66 號卷一,頁 165-166)。
⑵雖被告盧麗卿嗣於99年6月24日偵查中又再度否認賄選犯 行,辯稱伊先前是甲狀腺發作心悸一時緊張才承認幫人家 買機票云云(見99年度選偵字第32號卷,頁21),然同案 被告朱李秀鸞、李忠禎、李秀燕等迭於99年6月14日、9 月24日、10月4日偵訊中供稱,表示伊等並未返還機票錢 給盧麗卿,盧麗卿於99年6月13日下午3、4時到伊等家中 ,伊等要拿機票錢還給盧麗卿,但她說不用,並告知若有 檢調人員傳伊等去製作筆錄時,就說機票錢已經還給盧麗 卿了等語(見99選偵66號卷一,頁169;99年選偵66號卷五 ,頁172、217);李忠禎、李秀燕等人並於本院審理時為 相同證詞(見本院卷一,頁176-187)。是由被告盧麗卿 上開行為,可知其委由被告李璻玲替選民代訂、代付機票 時,主觀上即無意要向上開選民收取機票費用,甚至交代 選民李忠禎等於檢調機關偵訊時謊稱已返還機票費用,則 其有以代訂機位及支付機票費用方式,策動旅居在臺灣地 區之有投票權人於民國99年6月12日返回澎湖投票支持李 毓仁之賄選犯意,實甚為明顯,是被告盧麗卿於99年6月 14日偵訊時所供承之內容,應認與事實相符,其事後翻異 前供而為前開辯解,自不足採。
⑶被告李璻玲代訂購朱李秀鸞、李忠禎(以上2人台北--澎湖 )及李秀燕、李秀燕之女傅勇瑄、李忠禎之女李佳螢(以上
3人台中--澎湖)之往返機票後,由盧麗卿透過李忠誠轉知 其兄弟姐妹朱李秀鸞、李忠禎、李秀燕,請伊等及家人回 澎湖投票支持李毓仁,並表示已幫朱李秀鸞、李忠禎、李 秀燕及李秀燕之女傅勇瑄、李忠禎之女李佳螢訂好機票; 李忠誠轉達上情後,李忠禎等人乃於訂位航班時間前往櫃 台劃位搭機返澎支持李毓仁,但李秀燕及傅勇瑄於 99 年 6 月 11 日在台中機場劃位時,因訂票代號發生錯誤,乃 再自行付費購買同班機機票回澎湖,而盧麗卿得知李秀燕 及傅勇瑄返澎之機票發生問題,乃責由李璻玲於 11 日當 晚前往李秀燕家中告知經其確認之結果伊所訂之機票並無 問題一情,業經被告盧麗卿、李璻玲於本院審理時供承上 情,核與證人李忠誠、朱李秀鸞、李忠禎、李秀燕等人於 本院審理時所證相符,復有中興旅行社電子機票購票證明 在卷可佐,堪信為實。依此,被告李璻玲為被告李毓仁之 胞姐,關係密切,其不僅受被告盧麗卿、李毓仁所託訂購 47 位選民及黃新真、吳永松等人之機票,尚於 99 年 6 月 11 日當日前往李秀燕家中告知該機票並無問題,且當 天亦未向李秀燕表示要收取或核算機票費用,顯然其對被 告盧麗卿無意要向選民收取機票費用之主觀犯意甚為明瞭 ,竟仍為代訂機位及支付機票費用等行賄之重要構成要件 行為,實難認其無與被告盧麗卿、李毓仁共同行賄之犯意 聯絡。
⑷證人吳永松於99年7月8日偵訊時證稱:「我在99年5月底6 月初請李毓仁代訂機票,當時他有告訴我要幫忙支付機票 費用,要求我回澎湖投票支持他,後來他有打電話告訴我 班機時間,我去機場劃位就不需要再付錢,我到目前為止 也還沒有付機票費用給他」(見99年選偵字第66號卷四, 頁352-353),雖證人吳永松於本院審理時翻異前證,改 稱:「偵訊筆錄可能有誤會,一年多前,李毓仁跟我拉票 ,說要幫我出機票錢,要我投票給他,我說以我們的交情 我不會讓你出。6 月初我打電話給他,我請他幫我處理 6 月 12 日的機票,因為我一直訂不到機票,12 日是我奶 奶的忌日,當天我又打電話給他,他說訂到早上,問我可 不可以,我說可以,他幫我訂來回票,有告訴我時間,我 到櫃台買票要刷卡時,櫃檯人員告訴我機票錢已經付清了 ,我 12 日中午拜拜完一點多,經過李毓仁家時,有遇到 盧麗卿,我就有要把錢還給她,但是她沒有錢找我,所以 就沒有收我的錢」云云,並爭執該偵訊筆錄之真實性。然 經本院當庭勘驗上開偵訊筆錄,內容如下:「檢察官問: 機票是不是你請李毓仁代訂。證人答:是我在五月底六月
初請他代訂的。檢察官問:當時李毓仁是否有告訴你,他 會幫你出機票錢,請你回澎湖投票支持他。證人答:是。 檢察官問:李毓仁是否有打電話告訴你班機時間?證人答 :有。檢察官問:李毓仁是否打電話告訴你,去機場劃位 就不用再付錢?證人答:是。(距上一段偵訊相隔約五分 鐘)檢察官問:你剛剛所講的話都實在嗎?證人答:是。 檢察官問:李毓仁說請你回來投票支持他,他幫你付機票 費用?證人答:是。檢察官指示書記官繕打:我到目前為 止,還沒有支付機票費用給他,我從高雄回馬公是他支付 的。檢察官問:你為何第一次警訊時沒有承認?證人答: 因為他是我的好朋友。怕說出來害了他,檢察官問:後來 為何願意說?是不是想一想還是要老實說?證人答:是, 後來想一想還是要老實說。」(見本院卷二,99 年 12 月 30 日審判筆錄),是該筆錄事實上均係按照證人之意 思所繕打,檢察官僅係將證人之意思加以重新整理,證人 吳永松若認檢察官繕打之內容與其意思不符,依其擔任警 察之智識能力,大可立即糾正,實無可能違反自己之意願 而於該筆錄上簽名,故本院認定該偵訊筆錄之真實性不容 置疑。又證人吳永松擔任警察工作,其對偵訊時所為之供 述及證詞會產生如何之法律效力應知之甚詳,其自稱與被 告李毓仁並無恩怨,亦於本院審理時自承該偵訊筆錄係經 其閱覽無誤後始簽名,是依常情判斷,若非被告李毓仁確 有向其表示願意為伊支付機票錢請伊回來投票支持,吳某 豈有可能為誣陷被告李毓仁而為偵查中如此供述?況依吳 永松於本院審理時所述,被告李毓仁於一年多前,亦曾向 其拉票,說要幫其出機票錢,要其投票給李毓仁,則顯然 被告李毓仁早有替證人吳永松出機票錢而行求之犯意之行 為,故將被告李毓仁前後之行為相互連貫參照,自堪認定 證人吳永松於 99 年 7 月 8 日偵訊時所述為可採。 ⑸同案被告黃新真於99年6月12日偵訊中證稱:「99年4月24 日上午成功國小與沙港國小舉辦運動會,李毓仁他有到場 ,當時盧麗卿來跟我拉票,我跟她說我住在台北,她說拜 託我回來,她願意幫我出機票錢,我當時就笑笑敷衍她。 (問:你為何確定錢是李毓仁出的?)事實上我不確定錢 是李毓仁或是蕭長汰出的,但蕭長汰告訴我回來投票可以 省了2、3千元機票費,說李毓仁會出錢。」等語(見99選 他34號卷,頁84);於本院審理時仍證稱:「當時盧麗卿 有說會幫助我回來投票」等語(本院卷二,99年12月30 日審判筆錄);又被告蕭長汰於99年6月2日上午10時8分 與黃新真通訊監察錄音帶,經本院於準備期日當庭勘驗並
做成譯文內容如下:「黃新真(以下簡稱黃):『喂?』 蕭長汰(以下簡稱蕭):『喂,怎樣?什麼事?』,黃: 『我如果回去的時間改6月8號跟6月10號,有沒有辦法載 ?』,蕭:『6月8號跟6月10號?還要選舉耶?』,黃: 『可是我沒辦法休那麼多天啊,我只能往前挪啊,沒辦法 往後挪啊。』,蕭:『為什麼?』黃:『機票是阿仁出的 嗎?因為我還要跟另外一個人喬啊。』,蕭:『對啊。你 現在是在哪裡啊?』,黃:『我現在在山上啊。』,蕭: 『那山上就山上啊,有什麼好不能喬的勒~。』,黃:「 我要配合另外一個工作人員,不是我要能休就能休啊。而 且一次休六天,拜託,很久耶~。月休也不過才八天而已 。』,蕭:『阿不然就早一點回去啊。』黃:『可以啊, 所以我才在跟你講說…我也知道那一段時間位子都是滿滿 的,那我如果8號回去,10號回來的話,我還可以。』, 蕭:『沒有啦,那也是回來然後順便選舉啦。選一選,省 個機票錢啦。兩三千,省個機票錢啦。』,黃:『那現在 機票到底是買了還是還沒?』,蕭:『買了啦!』,黃: 『是你出的還是阿仁那邊出的?』,蕭:『阿仁出的啦。 沒關係啦,你就去喬,就那個時間回來,提早回去也可以 啦。去補票就好了嘛。』,黃:『好啦。』蕭:『補票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