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869號原 告 林瑞隆 曾葵蓮兼 上一 人訴訟代理人 高玉瓊被 告 蔡少晨 大華廣告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玉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袁雪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霜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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