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9年度,688號
TYDV,99,訴,688,201101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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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688號
原   告 弘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男
訴訟代理人 黃元靖
      黃文慧
被   告 林寶雪
訴訟代理人 徐慶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1月4 日所
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法官簽名欄中關於「審判長法官郭俊德」之記載,應更正為「審判長法官郭琇玲」。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琇玲
法 官 林哲賢
法 官 郭俊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黃昰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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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弘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