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051號
原 告 仕貫真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忠雲
被 告 正峰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明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 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相當期間命其補正,逾 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 6 款亦定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99年12月21日當 庭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 99年12月2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 紙在卷可稽。原告逾 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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