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九三號
聲 請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台南分行
法定代理人 丙○○
代 理 人 乙○○
相 對 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萬捌仟壹佰柒拾陸元。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一三七號 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 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童來好
計算書:(新台幣)
1、裁 判 費:貳萬柒仟玖佰參拾參元。
2、郵 資:壹佰柒拾伍元。(已退郵壹佰陸拾伍元)3、本件程序費用:陸拾捌元。
合計:貳萬捌仟壹佰柒拾陸元。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後十日內具狀向本院提出抗告(應附繕本),並繳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二十九 日~B法院書記官 林木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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