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240號
上 訴 人 孫樹林
訴訟代理人 呂康德律師
被 上訴人 匯豐(臺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訴訟代理人 黃仕翰律師
陳佑仲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塗消抵押權登記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
院99年度訴字第124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上訴人未據繳
納上訴裁判費。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5,182,15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78,571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
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哲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佳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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