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9年度,500號
TYDV,99,補,500,2011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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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500號
原   告 匯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百成
被   告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依據原告補充陳明狀,關於訴之聲明第一、二項訴訟標的
金額(即以原告主張可以減除原告利息及違約金債權額)合計新
台幣(下同)2 億7,903 萬7,517 元,訴之聲明第三項,依原告
主張計算剩餘1 億357 萬7,929 元可供其他一般債權人再為分配
。以上訴訟標的金額合計核定為3 億8,261 萬5,446 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306 萬8,17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克聖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伍正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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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匯舜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舜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