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500號
原 告 匯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百成
被 告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依據原告補充陳明狀,關於訴之聲明第一、二項訴訟標的
金額(即以原告主張可以減除原告利息及違約金債權額)合計新
台幣(下同)2 億7,903 萬7,517 元,訴之聲明第三項,依原告
主張計算剩餘1 億357 萬7,929 元可供其他一般債權人再為分配
。以上訴訟標的金額合計核定為3 億8,261 萬5,446 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306 萬8,17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克聖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伍正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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