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家聲字第737號
聲 請 人 劉紫珊
相 對 人 黃詣勝
上列聲請人請求變更子女姓氏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1月15日所
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理由欗中關於「黃琪琪」之記載,應更正為「黃琪淇」。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 之,非訟事件法第20條第2 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4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陳添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楊慧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