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聲字第593號聲 請 人 台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台北水泥製品廠法定代理人 洪維爵相 對 人 全力營造工程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曾啓川上列聲請人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萬壹仟捌佰捌拾玖元,暨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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