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聲字,91年度,43號
TNDV,91,聲,43,20020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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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四三號
  聲 請 人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丙○○
        丁○○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相對人應連帶給付聲請人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捌仟零玖拾柒元。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八二一號判決確 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 ,依後附計算書所載新台幣一萬八千零九十七元,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十四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蘇清水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十四   日~B法院書記官 陳金堂
~F0
~T40
附表:(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四三號確定訴訟費用額計算書 )┌─────────────┬─────────────┬──────────┐
│項         目 │ 金  額 (新台幣) │ 備    註 │
├─────────────┼─────────────┼──────────┤
│第一審裁判費       │一萬七千六百三十五元   │         │
├─────────────┼─────────────┼──────────┤
│第一審郵票費用      │三百二十六元      │ │
├─────────────┼─────────────┼──────────┤
│本件程序郵票費用     │一百三十六元        │ │
├─────────────┼─────────────┼──────────┤
│共         計  │一萬八千零九十七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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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台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東台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