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09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梁玉靜
代 理 人 李宏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裁定公告之日起,債務人就以其為要保人於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單,不得辦理保單借款或領取解約金。 理 由
一、按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下列保全處分:一、債務人財產之保 全處分;二、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 之限制;三、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停止;四、受 益人或轉得人財產之保全處分;五、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前項保全處 分,除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外,其期間不得逾60日 ,復為同條第2項前段所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梁玉靜已經本院99年消債更字第110 號裁定開 始更生程序在案,為保全債務人之財產,以保障全體債權人 公平受償,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1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