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37052號
TYDV,99,司促,37052,201101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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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37052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非訟代理人 楊光照
債 務 人 徐順龍
債 務 人 徐順彬
債 務 人 呂春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2月31日所為
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支付命令中應增列如更正裁定後所附之附表。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 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於此亦有準用 。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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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