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37051號
TYDV,99,司促,37051,201101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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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37051號
債 權 人 范梅蘭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宗南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陳文欽之除戶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
二、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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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