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37030號
債 權 人 友琍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來桐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錩德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補正( 一)經查錩德股份有限公司已解散,請陳明該公司是否向法 院聲報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如是,請提出該法院准予 備查之函文,並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二)如該 公司未向法院聲報清算人,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 會)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董事為清算人,請更正其法定代 理人姓名,並提出該公司最新變更登記表(請向其登記機關 申請)、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董事名冊及其最新戶 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各一份;經本院民國100 年1 月3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0 年1 月7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 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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