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勞聲字,99年度,20號
TYDV,99,勞聲,20,2011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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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勞聲字第20號
聲 請 人 黃淑玲
相 對 人 益川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許益鳴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桃園縣政府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關於相對人尚未履行給付聲請人新臺幣貳拾伍萬元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當事人之一方不履行其義 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免繳裁 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免繳執行費;又前條之聲請強 制執行,非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不得為駁回之裁定 :(一)調解內容,係使當事人為法律上所禁止之行為者。 (二)調解內容,與爭議標的顯屬無關或性質不適於強制執 行者。(三)依其他法律不得為強制執行者。(四)違反本 法調解之規定者。勞資爭議處理法第37條第1 項、第38條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於民國99年11月23日在 桃園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給付 聲請人職災補償金新台幣(下同)25萬元,上開金額分期給 付:99年12月15日給付聲請人7 萬元、100 年1 月15日給付 聲請人5 萬元、100 年2 月15日給付聲請人5 萬元、100 年 3 月15日給付聲請人4 萬元、100 年4 月15日給付聲請人4 萬元,上開金額均由相對人直接匯入聲請人之中國信託商業 銀行桃園分行帳戶,如有任何一期不付,視為全部到期。惟 相對人迄未給付該25萬元,爰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與相對人於99年11月23日在桃園縣政府 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成立調解,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職災 補償金25萬元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桃園縣政府99年11月23日 勞資協調會議紀錄影本1 紙為證,其中調解方案記載為:「 雙方達成和解,其條件如下:⒈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25萬 元。上開金額分期給付,99年12月15日給付聲請人7 萬元、 100 年1 月15日給付聲請人5 萬元、100 年2 月15日給付聲 請人5 萬元、100 年3 月15日給付聲請人4 萬元、100 年4 月15日給付聲請人4 萬元,上開金額均由相對人直接匯入聲 請人中國信託桃園分行000-000-000-000 號帳戶,如有任何 一期不付,視為全部到期,聲請人得一次向相對人請求全部 金額。⒉資方同意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6 條之規定,無



條件配合聲請人向勞工保險局申請職業災害勞工補償。⒊聲 請人如依前條之規定獲得勞保局之勞保給付,勞方同意將已 自相對人受領之補償金額,返回相對人。⒋聲請人對相對人 之其餘請求權利均拋棄。」雙方達成和解,其調解成立。是 堪信聲請人就此部分之主張為真實。又上開調解方案,經核 亦無法定不應准許強制執行之情形,相對人未依調解方案履 行,則聲請人就上開部分聲請本院裁定強制執行,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筱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蔡佩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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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