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聲字,91年度,29號
TNDV,91,聲,29,20020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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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九號
  聲 請 人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 ○
  代 理 人 戊 ○ ○
  相 對 人 乙 ○ ○
        丙 ○ ○
        甲 ○ ○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肆萬玖仟零陸拾伍元。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 後,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四一二號判決確 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及本 件程序費用,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八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洪 碧 雀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八   日~B法院書記官 顏 惠 華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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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         目 │ 金  額 (新台幣) │ 備    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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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審裁判費       │四萬八千零四十二元 │         │
├─────────────┼─────────────┼──────────┤
│第一審送達費用(郵資)  │四百四十二元      │繳六百八十元 │
│ │ │退二百三十八元 │
├─────────────┼─────────────┼──────────┤
│公示送達聲請費      │四十五元      │          │
├─────────────┼─────────────┼──────────┤
│刊登新聞紙費用   │四百元   │ │




├─────────────┼─────────────┼──────────┤
│本件程序費用       │一百三十六元       │ │
├─────────────┼─────────────┼──────────┤
│共         計  │四萬九千零六十五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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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台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東台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