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8年度,2065號
TYDV,98,訴,2065,201101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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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065號
上 訴 人 梁徐有妹
      呂玉珍
      葉銀金
      呂長生
      林紅柑
上5人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純增律師
上 訴 人 蔡志峰
被 上訴人 李建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98年度
訴字第206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上訴人未據繳納上訴裁
判費。本件上訴人梁徐有妹之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台幣(
下同)283,808 元【計算式:(6.31㎡+1.53㎡)×系爭土地公
告現值36,200元/ ㎡=2,838,80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4,
635 元;本件上訴人呂玉珍之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1,471,89
2 元【計算式:(3.53㎡+37.13 ㎡)×系爭土地公告現值36,2
00元/ ㎡=1,471,89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23,478元;本
件上訴人葉銀金之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1,787,194 元【計算
式:(46.59 ㎡+2.78㎡)×系爭土地公告現值36,200元/ ㎡=
1,787,19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28,081元;本件上訴人呂
長生之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194,032 元【計算式:5.36㎡×
系爭土地公告現值36,200元/ ㎡=194,032 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為3,150 元;本件上訴人林紅柑之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
365,982 元【計算式:10.11 ㎡×系爭土地公告現值36,200元/
㎡=365,98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5,955 元;本件上訴人
蔡志峰之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2,392,820 元【計算式:(2.
02㎡+46.78 ㎡+0.77㎡+16.53 ㎡)×系爭土地公告現值36,2
00元/ ㎡=2,392,82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37 ,14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哲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佳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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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