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勞訴字第68號
上 訴 人 吳喜騰
即 原 告 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鍾享焱即芳慶土木包工業因98年度勞訴字
第68號請求職業災害補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2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
78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