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82年度訴字第740號原 告 徐偉國徐朝財之承. 徐慶賢徐朝財之承. 徐慶堂徐朝財之承. 徐雅蘭徐朝財之承. 徐芝庭徐朝財之承. 李聰智徐朝財之承. 李佳宜徐朝財之承. 李佳蓉徐朝財之承. 李佳雯徐朝財之承. 李佳虹徐朝財之承.被 告 台灣農林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金燕訴訟代理人 江肇欽律師 李文欽律師 蔡詩郎律師 姜勝展 蔣瑞芝上列當事人間租佃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徐偉國、徐慶賢、徐慶堂、徐雅蘭、徐芝庭、李聰智、李佳虹、李佳宜、李佳蓉、李佳雯為原告徐朝財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理 由一、按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 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8 條定有明文。二、本件原告徐朝財於民國95年3 月31日死亡,其繼承人迄未為 承受訴訟之聲明,茲查徐偉國、徐慶賢、徐慶堂、徐雅蘭、 徐芝庭為原告徐朝財之繼承人;原告李徐美玉於原告徐朝財 死亡後原應承受其訴訟,惟於97年6 月12日死亡,李聰智、 李佳虹、李佳宜、李佳蓉、李佳雯則為原告李徐美玉之繼承 人,有原告邱壽枝等人提出之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在卷可 稽,爰依職權裁定命上述繼承人承受訴訟,續行本件訴訟。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明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李心怡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