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佃爭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82年度,740號
TYDV,82,訴,740,2011010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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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82年度訴字第740號
原   告 徐偉國徐朝財之承.
      徐慶賢徐朝財之承.
      徐慶堂徐朝財之承.
      徐雅蘭徐朝財之承.
      徐芝庭徐朝財之承.
      李聰智徐朝財之承.
      李佳宜徐朝財之承.
      李佳蓉徐朝財之承.
      李佳雯徐朝財之承.
      李佳虹徐朝財之承.
被   告 台灣農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金燕
訴訟代理人 江肇欽律師
      李文欽律師
      蔡詩郎律師
      姜勝展
      蔣瑞芝
上列當事人間租佃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徐偉國徐慶賢徐慶堂徐雅蘭徐芝庭李聰智李佳虹李佳宜、李佳蓉、李佳雯為原告徐朝財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 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8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徐朝財於民國95年3 月31日死亡,其繼承人迄未為 承受訴訟之聲明,茲查徐偉國徐慶賢徐慶堂徐雅蘭徐芝庭為原告徐朝財之繼承人;原告李徐美玉於原告徐朝財 死亡後原應承受其訴訟,惟於97年6 月12日死亡,李聰智李佳虹李佳宜、李佳蓉、李佳雯則為原告李徐美玉之繼承 人,有原告邱壽枝等人提出之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在卷可 稽,爰依職權裁定命上述繼承人承受訴訟,續行本件訴訟。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明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李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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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農林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