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82年度訴字第740號原 告 黃進益黃萬得之承. 黃進文黃萬得之承. 黃月珍黃萬得之承. 黃月英黃萬得之承. 徐黃月甘黃萬得之. 黃月玲黃萬得之承. 黃月貴黃萬得之承. 黃梅黃萬得之承受.被 告 台灣農林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金燕訴訟代理人 江肇欽律師 李文欽律師 蔡詩郎律師 姜勝展 蔣瑞芝上列當事人間租佃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黃進益、黃進文、黃月珍、黃月英、徐黃月甘、黃月玲、黃月貴、黃梅為原告黃萬得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理 由一、按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 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8 條定有明文。二、本件原告黃萬得於民國94年3 月24日死亡,其繼承人迄未為 承受訴訟之聲明,茲查黃進益、黃進文、黃月珍、黃月英、 徐黃月甘、黃月玲、黃月貴、黃梅為原告黃萬得之繼承人, 有原告邱壽枝等人提出之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在卷可稽, 爰依職權裁定命上述繼承人承受訴訟,續行本件訴訟。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明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李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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