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0年度,32號
TYDV,100,除,32,2011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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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32號
聲 請 人 華清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韋毅
訴訟代理人 沈宗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1 月2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附表所載支票1 紙,前經聲請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435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99年6 月24日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按附表所載支票,業經本院99年度司催字第435 號公示催告 在案,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無訛。
二、附表所載支票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99年10月24日屆滿,迄 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哲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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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3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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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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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台振食品有限公司 │華南商業銀行壢昌分│99年5月1日 │112,258元 │FC九一六三三九│ │
│ │陳湛才 │行 │ │ │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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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佳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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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清食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振食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