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0年度,47號
TYDV,100,訴,47,20110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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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47號
原   告 馮萱臻
訴訟代理人 黃豐造
被   告 袁瑋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70,120 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1,6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金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洪千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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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