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54號
原 告 簡進宏即眾楠建材行.
被 告 潘金全
上列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767,327 元,應繳
裁判費18,52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
18,023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俊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昰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