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0年度,10號
TYDV,100,訴,10,20110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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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0號
原   告 呂吳秀春
訴訟代理人 吳金棟律師
被   告 游高得
法定代理人 游小溱
被   告 游高仁
      蔣敬偉
      蔣敬畬
      蔣慧齡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游高得等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游高得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30 萬元,應繳裁判費
  1 萬3,87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
  繳1 萬3,37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 份及繕本5 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明達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李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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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