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0號
原 告 呂吳秀春
訴訟代理人 吳金棟律師
被 告 游高得
法定代理人 游小溱
被 告 游高仁
蔣敬偉
蔣敬畬
蔣慧齡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游高得等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游高得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30 萬元,應繳裁判費
1 萬3,87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
繳1 萬3,37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 份及繕本5 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明達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李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