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0年度,24號
TYDV,100,補,24,20110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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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24號
原   告 林始來
      楊金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金棟律師
被   告 簡泰茂
      簡陳美妙
      簡聰彬
      簡聰馨
      簡美玉
      簡美花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88 萬1,400 元(
即以原告請求被告應移轉土地所有權之土地,以土地公告現值乘
積總和為準),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萬4,232 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克聖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伍正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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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