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0號
原 告 伍彩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義豐
上列原告與被告安記染整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起訴狀所載為新臺幣
(下同)91萬6,52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2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克聖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伍正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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