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黃峰弦即良晉營造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
一、聲請人聲請宣告良晉營造有限公司破產事件,應繳納聲請費
用,查本件聲請人於聲請狀未載明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
,茲暫以新台幣(下同)10萬元核定良晉營造有限公司破產
財團之財產價額,依據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 款規定,應徵
聲請費500 元。
二、提出聲請人係良晉營造有限公司清算人之證明。
三、提出良晉營造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資料、資產負債表、
財產狀況說明書(含商品庫存表、原料庫存表)、債權人與
債務人清冊(應包含債權人或債務人之姓名、地址、公司登
記資料,及債權、債務之相關證明文件)、呆帳明細表等,
並說明聲請人有無欠稅及欠稅金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晴翔
以上正本係按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盈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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