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破字第1號
聲 請 人 游勇夫(即國群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國群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破產事件,聲請人未
據繳納聲請費用。經查,本件破產財團金額依聲請狀及所附國群
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資產負債表為新台幣(下同)1,107 元,依非
訟事件法第13條第1 款之規定,應徵費用500 元,聲請人尚未繳
納,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金柱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葉靜瑜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