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家聲字第38號
聲 請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 對 人
即 繼承人 趙培東
趙培基
趙培玉
池育萱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池騰鑼
被 繼承人 趙張秋英(亡)
上列聲請人聲請命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即繼承人趙培東、趙培基、趙培玉、池育萱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參個月內向本院提出被繼承人趙張秋英(女、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遺產清冊。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⑴直系血親卑 親屬、⑵父母、⑶兄弟姐妹、⑷祖父母;又「繼承人對於被 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責任。」、 「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 法院。」、「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三個月內提出 遺產清冊。」,民法第1138條、1153條第1 項、第1156條第 1 項、第1156條之1 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被繼承人趙張秋英已於民國98年12月 28日死亡,茲因其繼承人未陳報遺產清冊,為此,爰依民法 第1156之1第1項規定,聲請鈞院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以 利聲請人之求償等語,並提出被繼承人債務協商協議書影本 、電腦帳務資料、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等件為證。三、經查:被繼承人趙張秋英於民國98年12月28日死亡,相對人 趙培東、趙培基、趙培玉、池育萱等四人為被繼承人趙張秋 英之子女,又聲請人係被繼承人趙張秋英之債權人等情,有 聲請人所提前揭書證在卷可稽。是本件聲請人既為被繼承人 之債權人,其向本院聲請命相對人陳報遺產清冊,於法尚無 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57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4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蕭世昌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邱仕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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