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婚字第56號原 告 阮宜庭上列原告與被告劉信裕間請求離婚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為非財產權之訴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0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陳添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楊慧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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