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 婚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婚字,100年度,56號
TYDV,100,婚,56,2011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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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婚字第56號
原   告 阮宜庭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信裕間請求離婚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為非財產權之訴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3,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0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陳添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楊慧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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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