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0年度,189號
TYDV,100,司票,189,20110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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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票字第189號
聲 請 人 鍾品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鍾桂芬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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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