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0年度,9號
TYDV,100,司拍,9,2011010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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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拍字第9號
聲 請 人 林麗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楊鍾桂香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本件請求拍賣之不動產標示「附表」(應與不動產登記謄本
  記載相符)。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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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