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拍字第9號聲 請 人 林麗味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楊鍾桂香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 本件請求拍賣之不動產標示「附表」(應與不動產登記謄本 記載相符)。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