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6 年度聲字第 68 號
聲 請 人 蘇旺仁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蘇美旦等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10
6 年度重家上字第4 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准交付本院一0六年度重家上字第四號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民國一0六年五月三十一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 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 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 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 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 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 ,應予許可。第一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 納費用新臺幣五十元。持有第一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 ,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 正當目的使用;法院於必要時,得在法庭內使用錄影設備錄 影,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第2 條第 2 項、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 第1 項所明定。二、本件聲請人聲請交付本院106 年度重家上字第4 號請求分割 遺產事件106 年5 月31日開庭之法庭錄音光碟,其理由略以 :因相對人蘇旺裕就審判長所詢事項已為自認,惟未經記載 於當日筆錄,此已涉及聲請人是否有舉證之必要,故有聲請 交付該次庭期錄音光碟之必要等語。經查,聲請人係當事人 ,就其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 容之必要,已敘明理由如前。揆諸首開說明,其聲請交付法 庭錄音光碟,應予准許。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 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併予說明以促其注意遵守。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靜雯
法 官 邱泰錄
法 官 管安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雅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