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772號
債 權 人 品昱國際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宗奇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賴秋森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支票號碼:SNA0000000、0000000 、0000000 號支票尚未屆
期提示付款,故請表明正確之請求金額。
二、明確之利息起算日(應自提示日即退票日起算) 。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