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382號
TYDV,100,司促,382,2011010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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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382號
債 權 人 郭佳茹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詣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之地址。
二、正確之利息起算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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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