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2202號
TYDV,100,司促,2202,201101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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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2202號
債 權 人 高新豐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阿全李國治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請表明本件債權讓與是否確已依民法第
           297 條規定通知債務人李阿全等二人,
           並提出相關文件(如存證信函及其回執
           ),俾供審酌
         二、釋明債務人二人是否為連帶債務。
         三、提出原始債權證明文件。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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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